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在单位工作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形下双方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任某1962年1月出生。2019年3月,任某入职所在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从2019年2月26日至2021年2月25日。
2021年2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期限从2021年2月26日至2022年2月25日。
2021年9月,公司通知任某解除劳务关系。后任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仲裁委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任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2021年2月26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书》,建立劳务用工关系,现任某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支付,于法无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该法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一定自动终止,应当视情形区别对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若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因任某入职公司时已年满57周岁,距其退休仅有3年时间,在任某未证明其之前缴纳过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即使公司给任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也无法满足享受养老保险所需的最低缴费15年的条件。当任某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并非全系公司的原因而致任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公司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并与任某建立劳务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