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安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某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某被殴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该案系陕西省首起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行政案件。
案情介绍
2021年12月30日13时许,某县初级中学学生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等同学在某广场打乒乓球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刘某某被打伤,后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报警后,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治安行政案件,并对吴、张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2年1月26日,某县公安局将刘某某被殴打一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吴某某、张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此后未对该案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理。原告刘某某遂向安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针对刘某某被殴打一案,某县公安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案并展开调查并无不当,虽刘某某后被鉴定为轻伤,但在知晓吴某某、张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某县公安局仍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撤案后未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理,没有对该案所涉及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受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受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和加害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和正确法律评价,导致刘某某被殴打一案“悬而未决”,其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同时,某县公安局未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在该案办理中充分体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依法全面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原告刘某某请求被告某县公安局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于法有据,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宣判后,为解决案涉未成年人救助帮扶跟进、教育惩戒衔接等问题,安铁法院组织召开司法建议公开宣告会,向某县公安局及某县教育体育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为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提供司法指引,并建议某县教育体育局协调解决刘某某接受教育问题,以及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吴某某、张某某采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并在全县学校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一步,安铁法院将继续聚焦主责主业,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思路,以“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为方向,在惩治、保护、预防、帮教未成年人工作上持续发力,多措并举开展未成年人维权和预防违法犯罪等专项工作,扣好未成年人法治“第一粒纽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公正、温暖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