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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网红桥” 摔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4-11 14:39:39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系被告村村民,被告在2022年6月3-5日举办夏季露营活动,之前修建一座软桥供人免费游玩。活动期间原告前往活动现场,并在软桥上玩耍,由于软桥左右晃动,原告掉了下来摔到气垫上,随即原告强行上桥,不幸的是,膝盖与桥体发生碰撞,经检查为左侧胫骨近端骨折。后原告找到被告协商此事,但被告表示不愿意调解。原告向咸阳市杨陵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25800元。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村委会虽修建了案涉的软桥,但现场有工作人员提醒安全事项,软桥下方放置了气垫,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相反,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软桥具有一定危险的情况下上桥玩耍,且违规操作致其受伤,其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杨陵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