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中院审结了一起借用车辆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凌晨4点,张某与淡某等一行五人在某KTV饮酒唱歌散场后,张某强行乘坐在淡某所有的宝马小轿车驾驶位上要求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淡某见夜色已深,且张某执意不听劝阻,遂将车钥匙交由张某任由其驾驶自己的车辆。张某在驾驶证记扣12分的情况下,饮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在与路边停靠的巡逻警车相撞致执勤警员李某受伤后,又将某单位营业厅大门撞损,张某弃车逃逸,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交警部门对张某处以罚款2300元。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3月,某单位以张某、淡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当先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某单位的财产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某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淡某之间形成车辆借用关系,张某驾驶车辆的行为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张某应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而淡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张某已经饮酒,还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记扣12分的张某,默许张某违规驾驶肇事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某单位各项损失共计55219.5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2000元,由张某赔偿80%为42575.60元,淡某赔偿20%为10643.90元。
法官说法
越规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框之。机动车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交通工具,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除严格约束自己的驾驶行为外,在将车辆外借他人时,也应尽到严格的管理注意义务。具体而言,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外借车辆时应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确保出借机动车适合驾驶,如果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放任机动车驾驶运行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是应严格审查借用人是否存在无驾驶资格、资格被吊销、资格超过有效期、资格与出借车辆不匹配等情形,同时还要审查出借人是否饮酒及其身体状况是否存在不宜驾驶机动车等状况。如果发现借用人存在上述不符合机动车驾驶条件、可能对自身及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形,应果断拒绝出借车辆,如已经将车辆借出,还应采取积极措施对违法驾驶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尽可能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否则,因车辆使用人不当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者、管理者不但要承受爱车受损的无妄之灾,而且还要对自身疏忽大意外借车辆的行为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