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大型家居产品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一家网店,该店铺内在售大量印有该公司商标的仿冒家具产品。而通过查询该网店公示的经营者信息,于是,家居产品公司作为原告,将店主小魏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要求小魏赔偿经济损失。
接到案件后,长安区法院王维君法官办案团队找遍了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网店中公示的联系信息和网店的后台系信息,均未找到小魏的有效联系方式。几经辗转联系到当地邮递员,希望可以尽量利用邮递员熟悉本地人际关系的优势,想办法联络到小魏的家人。邮递员经过反复寻找,四处询问,终成功将起诉书副本成功送达给了小魏的家人。
收到起诉书的小魏委屈的说:“法官,我怎么莫名其妙成了被告了!这个事情跟我没关系的,我只是帮朋友忙,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而已!”
王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应当积极应诉、合理准备证据材料的重要性,同时告知了开庭时间和注意事项。但在开庭当天,小魏却选择了逃避,不仅没有按照约定出庭应诉,也不再接听法院的电话……办案团队无法再与其取得联系,在等待其30分钟无果后,最终缺席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小魏于2022年2月,以本人信息实名注册了“某某家具 星光耀店”的网络店铺,上传了证件照片,并由其本人进行了活体面部识别认证即“刷脸”。
虽在庭前电话沟通中小魏称自己不是店铺的经营者,但因其躲避诉讼,未到庭应诉,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而根据其身份信息和人脸识别信息,可以认定其确为案涉网店的经营主体,应当对店铺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小魏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知名品牌名称作为其开设的网店的名称,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小魏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开设网店的产品标题、产品详情、介绍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申请保护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且其在经营期间已对外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侵权产品,获得了一定收益,且并在店铺内大量销售以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和描述的同类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小魏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家居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
现实生活中,有人会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身份证的行为,本身就属违法,更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即便是委托亲友持自己身份证为自己办理所需事项,也要再三注意,防止自己身份信息被用作其他目的。
本案中,如果属于一般借用身份证的行为,法院尚可查清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责任,但该案例中不仅有出借身份证还有“刷脸”面部识别,在此情况下,法院将根据网站留存的身份信息确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即便出借人举证证明实际经营者系他人,其行为亦可能构成与他人共同侵权并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所以,日常生活中,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仅不能“借证”,更不能“借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