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上午,陕西高院对一起适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涉外商事案件进行宣判。
该案中,陕西某企业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相关部门签订BOT(即:建设-运营-移交)协议,在塔注册成立子公司对塔国丹哥拉经济特区输变电项目进行建设。后子公司与国内另一监理公司因监理合同纠纷,要求该企业对其在塔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监理公司认为,其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监理义务,陕西某企业的子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监理费36万美元及迟延付款利息,陕西某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唯一股东,二者在财产、管理及人员方面存在混同,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在一审中,法院判定,该监理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陕西某企业与其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对其主张陕西某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陕西高院依托与西安交通大学共建的“外国法查明与涉外司法案例研究基地”,通过检索塔吉克斯坦总统府、议会、司法部等官方网站及数据库,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一带一路”法律数据、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成员国数据库,函询和电话咨询中亚国家法律专家,对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所涉及的塔国法律进行查明,并依法适用塔国民法典判决该企业对子公司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陕西高院国际商事巡回审判庭挂牌成立以来落槌裁判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审理为有效查明、准确适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中亚国家法律积累了经验,对陕西企业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做大做优做强经贸投资、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了有效司法指引,对于推动陕西各级法院平等保护中外主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