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老郭将其继女小华起诉至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要求小华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000元,雁塔法院审理后,驳回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老郭与小华的母亲于2006年11月登记结婚,二人系再婚,再婚时小华已年满19岁,在外地读大学;后老郭与小华母亲在2021年8月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老郭将小华诉至雁塔法院,要求小华向其支付赡养费。
案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老郭为了证明其与小华形成抚养关系提交了小华上学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记载的时间在1999年至2004年之间。庭审中小华母亲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认可《收款收据》的真实性,但称票据是其与老郭离婚时遗落,费用均系其为小华缴纳。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郭与小华的母亲结婚时小华已经成年,老郭提交证据《收款收据》均产生于老郭与小华母亲结婚之前,无法证明老郭对小华进行了抚养教育。另,老郭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故判决驳回了老郭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什么义务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2.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认定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本案中,小华已经成年,老郭向小华主张履行赡养义务,需首先证明小华受其抚养教育。
3. 父母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还有无其他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约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