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已婚男子贺某沉迷于观看网络直播。徐某是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的一名女主播。贺某对徐某的直播尤为钟情,于是贺某使用其手机号码在某网络直播平台注册了3个账号,用于观看徐某的直播并打赏。后二人互动频繁,在直播间来往密切。贺某的三个账号先后通过微信支付17万余元、通过支付宝支付8万余元,用于购买网币对徐某进行直播打赏。之后,两人逐渐在线下发展为不正当关系,贺某还向徐某线下转账、购买礼物等花费约4万余元。
贺某之妻艾某发现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徐某、某网络直播平台连带返还上述钱款。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问题
妻子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打赏花的是谁的钱?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这些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正常支出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钱打赏给了主播,和直播平台有没有关系?
“榜一大哥”的钱不是直接塞给了主播,而是购买了平台的网币,再使用网币购买虚拟道具,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在平台的消费行为。用户和平台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打赏”是赠与吗?
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对方。主播在直播间提供网络表演,用户不仅观看了表演,还在虚拟环境中获得了使用道具、指令主播表演的满足感,得到了法律利益,不符合赠与的特征。
法 官 说 法
主播在直播中付出劳动,除了获得用户认可产生精神愉悦外,通过直播活动获利是重要目的。通常用户通过打赏可以获得超过一般观众观看范围之外的直播内容,享受到更多的精神体验。所以,主播接受打赏并非单纯的获利行为,观众用户打赏也是以获取更好的观看体验为目的,主播和打赏用户之间不属于赠与合同关系,而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
平台不仅提供充值购买虚拟道具服务,还提供观看直播服务、搜索服务、游戏服务、个人中心等网络技术服务。同时,直播平台通过对用户给主播打赏的提成、广告收入等途径获取收益。虽然直播平台不是从充值用户处直接获取收益,但用户的参与而形成的直播和广告受众数量增加以及用户打赏主播的礼品数量增加,均对直播平台收益起到促进作用。因此,用户与网络直播公司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观看网络直播以及购买虚拟道具打赏主播属于文化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家庭日常支出的范围。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范围的网络打赏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