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因操作失误,将公司2000000元款项错误转给了被告B公司,原告A公司发现后当日立即联系被告B公司沟通要求其全款返还,被告B公司于当日分两笔分别返还原告A公司946000元、600000元,剩余454000元未退还。原告A公司多次联系被告B公司,被告B公司均承诺退还但至今仍未退还,原告遂诉至汉中市汉台区法院,请求被告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454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该案中,被告B公司明知系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向其公司账户转入2000000元,原告A公司联系被告B公司沟通要求返还,被告于当日分两笔分别返还原告946000元、600000元,剩余454000元至今未退还,构成恶意不当得利,原告A公司要求被告B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B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454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