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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过期食品,法官开出司法建议“处方”
  发布时间:2023-10-08 15:07:27 打印 字号: | |

夫妻二人在超市购买散装食品,回家后发现部分过期,于是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超市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法院不仅支持他们的请求,还开出司法建议,督促超市排查漏洞、重视经营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告购买的散装食品确已超过标识的保质期,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既然对相关产品标注了保质期,就应当知晓保质期的法律含义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在产品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继续销售相关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某超市返还购物款,并支付赔偿金。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了提高超市对食品安全的保障和管理意识,案件生效后,法官向涉案超市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超市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清理,并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更好地服务消费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司法建议发出后,超市积极反馈,表示后续将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了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主张1000元赔偿。


 

来源:莲湖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