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直播悄然盛行,“粉丝”中不乏有未成年人,更有一些未成年人充值“打赏”。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就审理了一件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主播引发的纠纷案件。
杨某今年15岁,系在校学生,2020年注册了某视频APP,逐渐迷上了视频直播,并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向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以充值“打赏”主播,每次转账后便删除记录,直至2023年,杨某的母亲发现银行卡中没钱,才知道此事。此时,杨某已充值400余次,花费5万余元。杨某的母亲立即通过该APP中的未成年人退款渠道申请退款,但一直未能通过,无法追回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视频公司退回款项。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行为非纯获利益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故该行为无效。被告某视频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提供方,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识别和阻拦未成年人利用、借用、冒用成年人身份信息、手机、银行卡进行购币打赏,存在相应过错。杨某的监护人疏于教育管理,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手机网络平台、银行卡支付等类似信息,未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密码,亦应承担责任,最终判令被告返还充值金额的60%,双方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