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买房之路便捷有保障,越来越多的人在买房时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如果交易过程中由于出卖人个人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过户,那么,购房人已交纳的居间服务费可以退还吗?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件详情
2020年1月13日,原告赵某作为买受人,案外人陈某作为出卖人,被告某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赵某购买陈某名下西安市新城区房屋一套,定金30000元,房屋成交价1088000元,并约定:居间方负责为赵某和陈某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买卖交易。该合同签订即意味居间方促成买卖交易的居间义务已经达成。赵某和陈某同意于该合同签订当日,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中介佣金)32640元,且该笔费用由赵某承担。翌日,原告赵某支付中介费32640元。
但其后,因陈某单方原因造成房屋无法解除抵押,房屋买卖无法进行。2021年1月14日,原告赵某与陈某及另一案外人签署《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卖方陈某返还赵某支付的定金并按照补充协议要求支付相应赔偿。
现赵某以中介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其认为,房屋交易并未实际完成,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没有实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后续房屋过户等居间义务,应当向原告返还居间费用。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向原告退还居间费3264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
虽然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即意味居间义务已经达成,但原告赵某因房屋买卖已向被告支付中介费32640元,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当为买卖双方完成后续贷款、评估、过户等居间义务。因出卖人房屋无法解除抵押、房屋买卖合同后续事宜并未实际履行,涉案房屋也未进行过户,后续居间义务并未全部完成,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退还居间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鉴于被告介绍房源、并促成双方签署买卖合同,已履行部分居间义务,故退还居间费之诉请,酌情以15000元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某中介公司向原告赵某退还居间费15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提示
中介费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实践中,老百姓在进行房屋交易时,往往涉及到签订中介协议并向中介机构支付大额中介费用。我们需要关注,中介协议中对中介费的服务内容是否进行了明确约定,中介费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承担主体等约定是否合理,如双方约定不明或不合理,可对中介协议进行增补或调整。
该案中,中介方仅促成买卖双方签署交易合同,没有完成后续贷款、评估、过户等居间义务,故居间费应予部分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