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还原
2022年5月15日,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罗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该小区车库突然驶出,准备进入主干道。王某为避让罗某所驾驶车辆,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电动车倒地,自己因此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1047.29元,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罗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主要责任。
事后,王某要求罗某进行赔偿,罗某则称王某系自行摔倒,其应自担损失,拒绝赔付。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且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此次受伤和电动车受损与罗某驾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产生与事故方是否发生碰撞无必然关系,罗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由于案涉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王某本次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合计274737.14元,由于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王某合理的经济损失,罗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临潼区法院民二庭庭长 左杰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碰撞”并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但当事一方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民法典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综上,罗某应依法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通过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时,要格外注意,减速慢行,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