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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
  发布时间:2023-11-17 23:01:08 打印 字号: | |

在恋爱关系期间,男女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有的是因一方经济困难产生的民间借贷,有的是为表达爱意和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有的是共同生活支出的必要花费。但是,如果有一天分手了,给出去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近日,洋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恋爱双方分手后因返还财物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

基本案情

张某与龚某系同村村民,相互认识。2018年龚某离婚后,张某对龚某心生好感,希望与其恋爱交往,双方之间发生多次经济往来。2017年至2018年间,龚某曾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张某借款,后龚某将借款予以归还。2019年、2020年,张某通过微信多次向龚某转账分别计37368.67元、34539.98元。其中,2020年3月25日——2020年11月27日,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龚某多次通过谩骂等方式向张某主动索要金钱,张某通过微信向龚某转账60多次(计26589.99元),龚某用于购买衣服、化妆品和日常生活开支。2020年底,龚某通过微信明确向张某表示其不具有与张某交往的意愿。2021年4月16日,张某至龚某家中要求返还近年所给付龚的金钱,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即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龚某诉至法院,后其申请撤诉。2021年8月25日,张某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15774.56元,经法院判决后,龚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和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多笔转账应结合发生的频次、单次转账的金额、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特点及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恋爱期间的特殊情况,根据赠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及双方提交证据进行具体分析。遂判决:一、由被告龚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26589.99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予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和善良愿望的社交原则,即赠与方基于自愿给付,受赠方基于加深了解培养感情接受。一审法院将双方之间部分财产认定为不当得利,判决由上诉人返还,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公序良俗。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日常财产赠与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行为,当恋爱关系破裂之后,赠与财物的一方请求受赠方返还赠与财物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此类案件的共同问题。关于恋爱期间除彩礼以外的财产赠与,并无特别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行为划定了效力边界。在恋爱期间受赠方通过谩骂、侮辱赠与方的方式而主动索要取得财物的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应归于无效,对于受赠的财物应予返还。恋爱期间的日常财产赠与行为较为常见,比如情人节礼物、“520”微信红包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是双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手段,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若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但对于显然违背大众道德认知的行为,立法层面通过公序良俗原则为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效力划定边界。“恋爱需理智,送礼要理性”,切莫被爱情冲昏头脑,金钱买不来爱情,为他人消费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同样,接受对方钱款时,应明辨对方意愿,明确为借贷时,在分手后应主动偿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洋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