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事关百姓疾苦、体现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近年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秉持“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工作理念,用足用好司法救助政策,实施精准救助,完善救助方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面临的急难愁盼问题。
为了让广大群众真切地感受到国家法律和人民司法的公正与温暖,指导中基层法院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工作,我们从全省法院2020年以来办结的司法救助案件中精心筛选出九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道交赔偿、义务帮工受损赔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案件类型,被救助人中有困难妇女、低龄儿童、残疾夫妻、重度伤残的退役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等,是人民法院勇于担当,扶危济困,给予精准救助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党和国家情系民生的人文关怀。
陕西三级法院将以此案例发布为契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用情开展好司法救助工作,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以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为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陕西法院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王某玲等五人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案例二
王某民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案例三
赵某民等四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案例四
韩某文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案例五
阮某财、唐某宝等五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案例六
杨某萍、郑某某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案例七
陈某林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八
赵某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九
赵某某申请工伤待遇纠纷司法救助案
案例一
王某玲等五人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6日,邵某利因疲劳驾驶,将在路旁作业的俞某撞伤,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邵某利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邵某利犯交通肇事罪,并赔偿王某玲等五人各项损失共计78万余元。因被执行人邵某利家庭经济困难,导致该案执行不能。俞某之妻王某玲家庭为低保户,无固定收入来源,两名子女均为未成年人,俞某父亲长期患病,家庭收入微薄,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高、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动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玲等五人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妇女儿童、老年人是全社会应予关心关爱的特殊群体,也是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本案因救助申请人家庭主要劳动力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致使受害人赡养的老人和抚养的儿童失去生活依靠和经济来源,且案件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结案款,申请人的基本生活难以维系。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机制,缓解了申请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弥合了申请人的心理创伤,帮助他们重拾生活的信心,实现了司法救助“解民忧、纾民困”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王某民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8日,张某志驾驶两轮摩托车将行人王某民撞伤,导致王某民颅脑损伤,花去医疗费24.7万余元。经鉴定,王某民伤情等级为七级,后续治疗费约55000元。经认定,张某志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张某志赔偿王某民45万余元。张某志除已支付12.1万元赔偿款外,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执行不能。王某民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妻子重度听力障碍,二人年龄较大,均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高、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动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王某民国家司法救助金90000元。
【典型意义】
加强对残疾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是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直接要求,也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厚植党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本案救助申请人王某民的妻子身患残疾,本人又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后续治疗及夫妻二人日常生活难以为继。为缓解家庭急迫困难,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给予司法关怀,通过回访跟踪了解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现状及司法救助金使用情况,做好司法救助的“后半篇文章”,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功能属性,也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于残疾人群体的关心关爱。
案例三
赵某民等四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日,赵某强被魏某某伤害致死。因魏某某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法院对其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并判决赔偿赵某强近亲属赵某民等四人各项费用共计40.8万余元,由魏某某从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魏某某的监护人赔偿。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有40万余元案款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赵某民、张某会均已年过七十,赵某茹身患疾病,家庭生活陷入急迫困难。
【审理法院】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赵某民等人国家司法救助金80000元。
【典型意义】
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因刑事案件不仅承受着巨大的心理伤痛,还失去了家庭经济支柱,更是面临重重急迫困难。人民法院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向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帮助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尽快恢复正常生活,重燃生活的希望,体现了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权利的法律职责。同时,三级法院联合当地村组及时对赵某民一家进行回访,通过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传递司法温情,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从“经济救助”到“情感抚慰”的有效衔接,充分彰显新时代人民法院主动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担当。
案例四
韩某文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9日,陈某涛驾车将行人韩某文撞倒,经事故责任部门认定,陈某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韩某文颅脑重度损伤,伤情为重伤二级,肢体七级伤残,属于生活大部分依赖护理。法院判决陈某涛犯交通肇事罪,并赔偿韩某文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2.9万余元。经法院执行,陈某涛无财产可供执行。
【审理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韩某文国家司法救助金100000元。
【典型意义】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退役军人为祖国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救助申请人韩某文在部队服役多年,退役后因遭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体严重伤残,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人民法院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帮助申请人摆脱生活困境,体现了全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崇,也让申请人和家属获得了经济依靠,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在回访中韩某文家属明确表示,司法救助金将全部用于申请人的康养治疗,救助金不仅极大缓解了家庭实际困难,也促使申请人获得了康复保障和生活希望。
案例五
阮某财、唐某宝等五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4日,阮某财、唐某宝之女阮某芹因感情纠纷被梅某兵伤害致死。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梅某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向阮某财、唐某宝等五人(另有三人为阮某芹的未成年子女)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阮某财、唐某宝等五人因家庭存在严重困难,申请司法救助,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给予阮某财、唐某宝等五人56000元司法救助金。2023年3月,原附带民事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决定在执行款中依法扣除10000元司法救助金回笼到救助金账户继续使用。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5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法院首例司法救助金发放后,原案件又执行到位,人民法院依法扣除部分司法救助金的案例,对于规范救助资金回笼使用具有重要指引价值。司法救助的意义在于“当下救”,通过给予司法救助金的方式解决救助申请人急迫性困难,但司法救助金的给予不能代替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在给予申请人必要的救助保障外,视情决定将后续执行到位的资金予以扣除,依法回笼到救助资金账户继续滚动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救助资金的扶危济困功能。同时,为巩固和延伸救助效果,三级法院对申请人进行跟踪回访,将资金帮扶与思想疏导相结合,使司法救助工作走深、走实、走细。
案例六
杨某萍、郑某某申请道交侵权赔偿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杨某萍和女儿郑某某(2017年出生)乘坐摩托车被李某驾驶的自卸车辆追尾,造成二人受伤,共花去医疗费23万余元。经鉴定,杨某萍左下肢截肢和右踝关节损伤,属七级伤残,郑某某盆骨多处骨折,属十级伤残,二人均需后续治疗。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杨某萍和郑某某41万余元。执行法院对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等措施后,李某仍未履行剩余36万余元赔偿款。杨某萍、郑某某因家庭困难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审理法院】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杨某萍、郑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10000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放在司法救助工作的首要位置,本案系救助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定边县人民法院经过核实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后,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妇女儿童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救助力度,优先支付救助金,贯彻落实“应救尽救,把好事办好”的理念,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难、扶危困的重要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妇女儿童的司法关怀,给陷入困境的家庭带来了希望。
案例七
陈某林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陈某林与胡某美(1934年出生)系同村邻居。2015年6月26日,陈某林在义务帮助胡某美搭建帐篷时从高处跌落摔伤。经鉴定,陈某林脊髓损伤致截瘫,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法院判决由胡某美赔偿陈某林35.8万余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美无财产可供执行。
【审理法院】平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陈某林国家司法救助金120000元。
【典型意义】
助人为乐是中华传统美德,陈某林义务帮助邻居的行为值得鼓励,其在义务帮工过程中不幸受伤致残,引人同情。因被执行人年事已高,家庭困难,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平利县人民法院在给予陈某林司法救助的基础上,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当地村镇基层组织为陈某林的妻子提供公益性岗位,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共同发力。三级法院在回访中鼓励申请人放下多年“心结”,重拾生活信心,彰显了对弱势群体的民生关怀,也是对申请人善意行为的一种肯定和鼓励。
案例八
赵某某申请民事侵权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3日,赵某某(2009年出生)与邻居邰某某(2007年出生)在楼下玩耍时,被邰某某用弹弓打伤左眼。经鉴定,赵某某左眼盲目四级,为七级伤残。法院判决由邰某某的监护人赔偿赵某某27.7万余元。被执行人家庭十分困难,无法支付赔偿款。而经诊断,赵某某眼睛如不能及时继续治疗,病情存在加重的风险。赵某某因后续治疗需要及经济困难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审理法院】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动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赵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50000元。
【典型意义】
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事关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案中,赵某某正值茁壮成长,因为一次意外失去了一只眼睛,对其造成的影响可能伴随一生。若不及时治疗,伤害后果还会继续扩大。三级法院坚持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出发,发挥联动司法救助合力,多方筹集后续治疗费用,帮助未成年人家庭走出困境。救助金发放后,三级法院共同前往赵某某家中实地了解情况,确保资金均用于赵某某的治疗及生活,同时积极寻求多元帮扶渠道,将一次性救助转变为持续性救助,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
案例九
赵某某申请工伤待遇纠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赵某某(2011年出生)的父亲王某林因工伤死亡,法院判决由王某林所在公司赔偿赵某某55.9万元并按月支付抚恤金1344.4元。后该公司被关停,致判决执行不能。经查,赵某某的母亲赵某早于2012年去世,赵某某由其外祖父母赵某全、左某林抚养,二人均年事已高,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生活艰难。
【审理法院】白水县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三级人民法院决定联动救助,给予救助申请人赵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170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本案中,年幼的赵某某相继失去双亲,本已不幸;而诉讼赔偿款无法执行到位,孩子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脆弱的心灵遭受了精神与经济的双重打击。人民法院及时伸出援手,为赵某某学习生活提供帮助。赵某某的监护人寄来感谢信,承诺把所有司法救助金全部用于孩子的学习和教育,保护她健康成长,将来做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三级法院及时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赵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其监护人表示司法救助金解决了家庭急迫困难,为赵某某未来的学习生活提供了保障。本案作为三级法院联动救助的典型案例,对全省各级法院办理同类案件,营造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良好氛围,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