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增幅明显。人民法院要坚持能动司法,加强府院联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对行政争议多元解纷的现实需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立足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实质化解、综合治理的目标,加强行政争议多元共治。
构建行政争议解纷新格局。要着力构建行政机关主导实质化解,法院协助终局定纷争的行政争议解纷新格局。行政争议定期交办机制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化解中的主导作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促进行政争议解决从“司法主导”向“行政主导、司法终局”模式转变,逐步实现将行政争议消弭于未发,化解于诉前的效果。法院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终局机关,在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过程中担负着重要使命。要职能前移,主动融入诉前化解程序。对于涉及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要向行政机关及相对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对于矛盾尖锐、经行政机关化解不成的行政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发挥司法审判定分止争的终局作用。
督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产生,要主动延伸行政审判职能,通过座谈通报、定期培训等制度,打通府院联动路径。要依托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通过向考核单位及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及行政争议化解情况,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缓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矛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要通过座谈通报制度,减少行政争议增量。对在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不合理问题及时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召开座谈会集中梳理反馈,引导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发生。要开展定期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办案标准。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疑难性以及容易引发社会重大矛盾风险的共性问题,及时组织行政审判业务骨干对相关行政机关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行政审判人员与行政执法人员交流,统一执法办案标准。
要实现行政争议多元共治,人民法院必须依托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相关机制,通过职能外扩、触角延伸,积极与所在地党委、政府协作配合,坚持让行政争议治理在源头、消化在基层、解决在诉前,实现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效果。要通过行政争议多元共治提升政府公信力及综合治理水平,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产生,将行政争议“防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营造和谐稳定、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