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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时间:2023-02-02 11:47:17 打印 字号: | |

民间借贷双方找人担保是司空见惯的,但是在借条中未注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李某因经济困难向好友张某借款50000元,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期限半年,由二人共同好友孙某担保,但借条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后还款期限已到,李某拒不偿还,2023年8月,张某将李某与孙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李某应当向张某偿还借款。而孙某虽然为该款项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视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孙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很多人在给别人借钱时,都会找个担保人,让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写上类似“到期不归还,由保证人负责偿还”的话,事实上这并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施行前,《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后进行了调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上述案例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案例中保证人只是签了字,并未注明保证方式,因此推定为一般保证。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