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存在劳动者入职后只让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未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况。那么《入职登记表》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吗?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一份,该表记载了李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应聘职位、应聘部门、期望薪资。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记载了李某试用期工资、期限,转正后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内容,A公司部门主管及实际控制人在该栏签名。
2022年9月,李某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A公司部门主管及总经理均签名并注明同意,但此后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6月,李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彭丹丹经审理查明,在李某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中,A公司虽然在部门主管意见栏中填写了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试用期六个月,试用合格后转正交社保,满一年后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并未载明李某同意部门主管意见栏内的内容,因此不能认定李某与A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且该表中缺少工作岗位、转正后劳动报酬等内容,不能据此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故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判决A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3万余元。A公司不满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劳动合同”的名称,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但是法律以例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条款。
因此,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是否为劳动合同,主要需审查该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尤其要审查是否具有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等与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
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若无劳动合同相关要件,则不能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但如果《入职登记表》中包含了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期限、工作地点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要条款,根据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入职表就具备劳动合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