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商案件
宝塔法院:以他人名义供货形成三角债 邀请第三方调解搭建沟通桥
  发布时间:2024-01-18 09:43: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延安市宝塔区法院速裁庭副庭长马志斌成功化解了一起因三角债而引起的债务纠纷案件,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1年8月15日至30日,原告曹某向被告某工贸公司供应25车粉煤灰1130.6吨,9月2日至6日再供应5车粉煤灰201.8吨。每次供货时,案外人沙某都跟随原告到被告工贸公司收料处开具收货单,入库单记载供货单位是沙某,沙某在被告某工贸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以供货商名义签名。原告按沙某要求于2021年10月2日向被告某工贸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发票记载单价每吨110元,总价款146564元。被告某工贸公司收回供货入库单,经结算给沙某出具费用报销单,公司负责人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被告某工贸公司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找沙某催要未果。后原告要求与沙某补签书面买卖合同,沙某无力垫资未和原告签合同,但同意继续找某工贸公司催款。2023年1月31日,被告某工贸公司按沙某要求直接给原告转款 76564元,下欠70000元未支付。

原告持费用报销单多次索要,被告某工贸公司仍未支付下欠货款。2022年10月,原告以自己是实际供货人,被告工贸公司已向其支付部分款项并就结算货款已经出具发票为由,将被告工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下欠货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工贸公司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

马志斌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案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买卖货物事宜系通过沙某与被告工贸公司协商,故不同意追加沙某参加诉讼,被告工贸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不想追加沙某参加诉讼。原告未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果法院以职权追加沙某参加诉讼违反“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被告不认可原告是供货方主体,但认可与沙某系买卖合同卖方的主体资格,为了切实化解纠纷,办案法官动员被告履行其与沙某的合同义务,并督促沙某及时履行与原告的合同,迂回变通履行实现案结事了。经多次协调、座谈,邀请沙某参与庭外调解,沙某最终同意在当天收到被告工贸公司支付下欠的尾款70000元后,扣除自己交接货物支出的5000元费用外,立即将剩余65000元付给原告,原告也同意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请。

至此,案涉各方当事人均实际履行了口头买卖协议,原告终于在两年后拿到供货尾款,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当事人受累,又切实有效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速裁法官积极贯彻溯源治理工作思路,践行公正便民司法理念化解矛盾纠纷,为诉讼群众提供了优质司法服务,获得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来源:宝塔区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