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书面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书面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近日,城固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无权代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2023年4月15日,王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至某洗车店门口,被未成年人林某无意丢出的石头将轿车挡风玻璃和引擎盖砸坏,造成前挡风玻璃破裂、引擎盖变形。后林某的母亲孙某赶到现场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确认。经当地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王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孙某作为林某的监护人,对林某的行为负有民事责任。2023年6月15日前,孙某按汽车维修票据支付维修费用,若未能按期支付赔偿款,自2023年6月15日起每月20日按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赔偿款支付到位。2023年4月20日,李某将受损车辆送至汽修中心进行维修,共计支付维修费用2500元。原告李某在多次要求被告孙某支付维修费用及迟延履行的资金占用利息无果后,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孙某当场将2500元维修费用支付给原告李某,原告李某放弃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侵害他人合法财产,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将原告李某车辆损坏,因林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驾驶人王某与孙某达成调解协议,其并无车辆所有权人明确授权或委托,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本案原告李某现以调解协议提起诉讼,应视为对王某该代理行为的追认,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由孙某按汽修票据支付修理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