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6日,在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内,驾校学员张某在科目二训练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驾驶车辆与考试中心场地围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围墙坍塌、学员轻伤。事发后,即向车辆承保的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报案,其工作人员到场拍照取证,协助将事故车辆送至其指定的修理厂维修。2021年 12月 18 日,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向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出具《保险拒赔通知书》,以练车时教练在车外指导驾驶员侧方停车,车上仅有驾驶员张某一人,张某属无证驾驶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随后,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支付受伤学员张某检查治疗费120元、受损车辆修理费28000元、拖车费800元及受损围墙修理花费4951元。双方对该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诉至法院,要求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支付其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经审理后依法判决:
一、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在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范围内赔偿原告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支出的张某治疗费120元;
二、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拖车费800元、车辆维修费28000元;
三、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受损围墙修理花费2000元,其余围墙维修费2951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
四、驳回原告A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被告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B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支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赔付基础是驾驶人有合格的驾驶证、车辆有合格的行驶证。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人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对此是否构成保险拒赔的理由?法律规定“无证驾驶”的立法本意指向的是驾驶人违反相关法律,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本案中的学员不符合此规定,其事故时的驾驶行为系其完成科目一学习考试合格后,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其核发了学习驾驶证明之后,为取得驾驶资格证的必经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事故车辆的教练员持教练员上岗证在车外指导学员学习科目二驾驶技能,根据实践,科目二学习是在特定的场地,该场地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教练员在车外指导学员学习未超过对“随车指导”的一般理解范畴。故,保险公司应履行其保险责任,发挥其社会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中国保险行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