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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公开课

  发布时间:2024-03-22 17:12:57 打印 字号: | |

“我深知农用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然而,为了一己私利,我违法占地修路……”

在安铁法院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现场,被告人张某真诚悔过。

3月19日,安铁法院对一起涉及秦岭森林资源保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在案发地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七堰社区巡回审判,为旁听的百余名社区干部及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公开课。本案由安铁法院院长王琪轩担任审判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兴安出庭支持公诉。

2013年4月至12月,张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方便其矿山运输,组织人员在七堰社区占用林地14余亩、工矿用地23余亩修路施工和堆放弃渣。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涉案37余亩土地上的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和检察机关释法督促,庭审前张某缴纳了碳汇价值损失费和部分森林植被恢复费保证金。

安铁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区,依法保护当地林业资源,对于维护森林蓄积、促进绿色发展,守护好我国的中央水塔和中华民族的祖脉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均属于农用地,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应当严格限制。被告人张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修路施工和堆放弃渣,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严重破坏了原有地貌、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鉴于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等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某未经审批擅自毁林修路和堆放弃渣的行为造成案涉37余亩土地上的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破坏工矿用地的行为虽未受刑事指控,但与案涉生态破坏行为在时间、空间等因素上存在连续性和关联性,应当一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和生态保护的客观需求,法院遂当庭判决张某赔偿植被恢复费用631246元。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为进一步扩大以案释法效果,安铁法院联合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法检+乡村”环境资源法治宣传基层行活动,现场向旁听群众发放环境保护宣传彩页,呼吁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以实际行动守护秦岭生态环境。

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