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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试点推行核销预查证明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1 17:17:13 打印 字号: | |

3月2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会,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小额金融借款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并确定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及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为首批试点,推行核销预查证明制度。


长期以来,为满足贷后呆账核销需求,即使明知通过诉讼也难以追偿债务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也需穷尽司法途径,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来获得终本裁定作为依法核销的凭据,既耗费金融机构大量财力、物力、人力,也挤占司法资源,造成诉讼程序空转。为了让商业银行节约获得核销凭据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助推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债务,陕西法院试点推行核销预查证明制度。试点期间,针对两人以下自然人借款人、标的额30万元以下无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信用卡纠纷,商业银行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查询得知借款人已经因其他案件无财产可执行而被终结执行的,可以直接向金融机构开具核销预查证明并附相应终本裁定。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处置,无需再进入诉讼程序。


据省高院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出具核销预查证明仅是法院为助力金融机构及时依规核销不良债务而推出的服务举措,不代表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银行依然要遵循“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积极获取债务人财产线索,适时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追偿债权。


目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已按试点要求,分别向辖区内提出申请的银行开具了《金融不良债权核销预查证明》。


 
来源:陕西日报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