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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位老板被紫阳县法院拘留

  发布时间:2024-04-12 09:46:52 打印 字号: | |

对农民工而言,辛辛苦苦工作,赚点钱养家糊口已不容易,一旦遇上拖欠工资的老板,则更是苦不堪言。

近日,紫阳县法院依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并规避执行的一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紫阳县双安镇汪某、陈某、赵某、王某分别在赖某处从事装饰装修工作。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赖某应支付汪某工资款18000元、陈某工资款12400元、赵某工资款10000元、王某工资款10000元,共欠四人工资款50400元,并向四人出具了欠条。出具欠条后,汪某四人多次向赖某讨要工资,赖某一直未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

后汪某四人诉至紫阳县法院,2023年5月,经法院组织调解,赖某向四人约定了还款时间,达成调解协议,由赖某分期偿还。约定期限届满,赖某仍未履行支付工资款的义务,于是汪某四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赖某拒接电话,规避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赖某的相关财产信息,仅查询到其存款13093.8元并依法扣划兑付,此外,未发现赖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赖某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法院扣划后,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随即,执行法官将赖某拘传至法院,耐心告知赖某拒不履行支付工资款义务的法律后果,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赖某仍态度顽固,丝毫没有履行意愿,甚至表示宁愿被司法拘留也不还款,执行法官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赖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予以惩戒。

“法官,我马上想办法筹钱,一刻也不想在看守所待了,里面待着太煎熬了....”被拘留1晚后,赖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称其认识到此前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表示愿意联系亲属帮忙筹钱。随后,赖某将筹得的20000元案款交到法院,并承诺将分期偿还剩余工资款17306.2元。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对赖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紫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