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7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严厉遏制毒品犯罪,提高全民尤其是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6月26日上午,延安中院对被告人吉某某、高某某、穆某某、郭某贩卖毒品、被告人孔某某运输毒品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8月,孔某某受人指使,将包装后的58颗毒品吞入腹中赴西安与同案犯高某某等人交易,到达西安咸阳机场后被抓获。孔某某体内排出海洛因312.74克。(二)2019年8月,被告人高某某乘坐被告人郭某驾驶的车至某酒店门口,从上线处花费4.2万元购得海洛因120克,穆某某、郭某受高某某指使出售毒品,案发后侦查人员在穆某某家中缴获海洛因77.85克。(三)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立功,向被告人吉某某求购毒品,并协助抓捕前来交易的吉某某,现场缴获海洛因801.96克;从吉某某家中搜获海洛因1051.72克。以上海洛因共计1853.6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吉某某、高某某、穆某某、郭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孔某某以“体内藏毒”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犯罪地位、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以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其余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市委相关部门领导干部、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延安大学学生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等13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