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横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多人因盗掘“龙骨”被判刑。
“龙骨”是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俗称,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石化的古脊椎动物遗骸或遗迹,对研究人类发展史和自然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民间普遍认为“龙骨”可以入药,所以有人高价收购。
2023年10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某到横山某村一山上原有盗洞中挖“龙骨”,由马某某与周某进洞挖掘,刘某某在洞外望风,所挖“龙骨”三人平分。三人两天共盗掘“龙骨”合计60余公斤后平分,马某某以105元的价格将分给刘某某的“龙骨”收购,用其名为“雄鹰展翅”的微信给刘某某的侄儿转账2000元,后马某某将“龙骨”售出,其本人分得3000元,周某分得2000元。
2023年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和丁某某在前述地点盗洞中挖“龙骨”,由李某某与丁某某进洞挖掘,刘某某在洞外望风,所挖“龙骨”50公斤三人平分。李某某将分给刘某某的龙骨收购,使用微信给刘某某的侄儿转账1330元,李某某与丁某某将“龙骨”售出3000元,去除给刘某某转账的1330元,二人将所得钱款平分。
2023 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再次伙同被告人周某来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刘某某汇合后,在上述同一盗洞挖“龙骨”。按原来分工,三人四天共盗掘“龙骨”100余公斤,三人平分,马某某以上述同样价格、方式收购刘某某的“龙骨”后转卖,刘某某获利3300元,马某某分得3500元,周某分得3000元。
2023 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周某一来到上述某村与被告人刘某某汇合后,在上述同一盗洞挖“龙骨”。按原来分工,三人三天共盗掘“龙骨”96余公斤,三人平分,马某某以上述同样价格、方式收购刘某某的“龙骨”后转卖,刘某某获利3300元,马某某分得3800元,周某一分得3500元。
被告在盗掘“龙骨”后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依法扣押了盗掘工具,查获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约 186 公斤。
2024年1月23日,经陕西省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中心鉴定,本案所涉疑似化石均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化石等级均为一般保护古脊椎动物化石,均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制度,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盗掘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