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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法院发布秦岭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16 17:16:29 打印 字号: | |

秦岭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濒危动植物养护、森林碳汇、植物造氧等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时指出,“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是中华民族的祖脉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象征。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对确保中华民族长盛不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全省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充分认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牢牢扛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历史责任和法律责任,坚决当好秦岭司法卫士,让秦岭美景永驻、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选取了8个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影响力大、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秦岭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予以发布。这8个案例涉及水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保护、污染防治、耕地保护、文物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多个领域,囊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形式,体现了陕西法院贯彻绿色发展、系统保护、最严法治、协同治理等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是人民法院强化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优秀司法成果,是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为秦岭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经验,对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目  录


案例1:董某、饶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2:廖某万滥伐林木刑事诉讼案


案例3:某县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4:鞠某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5:某矿业公司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6:张某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7:巩某忠、王某伟、康某浩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诉讼案


案例8:某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01

董某、饶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被告人董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废铅蓄电池放置在其租赁的场地内,雇佣工人在厂区内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被告人饶某在明知董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积极为其联系购买废铅蓄电池,并组织工人进行拆解,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共计90.98吨。经现场抽样检测,违法现场两处土壤铅含量分别超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7.6倍和1.1倍,造成环境污染。秦岭南麓地区检察院以董某、饶某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禁止董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的建议。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进行生态修复,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饶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二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损害环境程度,判决:一、董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相关活动。二、饶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三、董某、饶某对被破坏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判决已生效,被污染环境已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新能源技术快速发展,铅蓄电池被广泛运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等领域。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购、处理废旧铅蓄电池,造成土壤、水源被污染。法检两院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的严厉打击,通过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斩断废旧电池非法处置产业链,适用从业禁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矫正作用,达到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效果;同时责令被告对受污染土壤进行治理修复,并公开赔礼道歉,既修复了生态环境,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02

廖某万滥伐林木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初,被告人廖某万为制作棺材售卖,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镇坪县钟宝镇东风村其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立木蓄积58.486立方米。案发后,廖某万主动补植林木1540株,修复生态。2024年3月11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廖某万犯滥伐林木罪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万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多,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廖某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主动在原址补植苗木,用于生态修复,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本案犯罪行为成因动机,为强化刑罚执行监管,促进教育矫正,对其可适用禁止令。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判处:一、被告人廖某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禁止被告人廖某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森林资源采伐、加工、买卖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当庭宣判后,廖某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陕西法院首次对破坏森林资源刑事犯罪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宽严相济、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司法政策,注重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通过“禁止令”直接禁止被告人廖某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森林资源采伐、加工、买卖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司法机关与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协同治理的同时,也为在社会中接受改造矫正的犯罪人增设了一道“紧箍咒”,对守护国家生态资源安全,提升群众环保法治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03

 某县水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秦岭北麓地区检察院发现某公司在清运洞渣中未经行政机关批准,私自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用于堆放洞渣,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遂向某县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某县检察院于2023年5月向某县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充分履职,尽快纠正某公司侵占河道的行为。2023年10月秦岭北麓检察院查看案件现场,发现该处河道堆积的洞渣未完全清运完毕,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状态仍在持续,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遂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对某县相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堆放洞渣行为的监管职责,切实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裁判结果】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检两院督促,案涉洞渣全部清运完毕,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秦岭北麓检察院当庭向法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某县水务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秦岭北麓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裁定准许秦岭北麓检察院撤回对被告某县水务局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秦岭水系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秦岭和合南北、泽被天下,是我国的中央水塔,域内蕴含着丰富的水资源,涉案河段是秦岭北麓地区水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法检两院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创新拓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模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检两院多次前往案件现场勘查走访,指导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协调发改委、秦保局等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将侵占河道的全部洞渣彻底清除,河道行洪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在案件庭审中,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人大代表全程参与,庭审中适时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以司法之力守护大美秦岭的山川河流,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文明效果的有机统一。


04

鞠某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鞠某国携带钓鱼竿、鱼食等工具,在宝鸡市太白县渭水河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黄柏塬镇黄柏塬村四组河道钓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秦岭细鳞鲑1尾。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秦岭细鳞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计算非法捕捞造成的价值损失为6000元。太白县人民检察院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太白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人非法狩猎和破坏。鞠某国明知秦岭细鳞鲑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在禁止钓鱼的河道采取钓捕的方式猎捕1尾,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主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宣告缓刑。因被告人非法钓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遂判令:一、被告人鞠某国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被告人鞠某国的犯罪工具钓鱼竿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鞠某国赔偿国家财产损失6000元(已履行);四、被告人鞠某国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秦岭细鳞鲑属于中国特有鱼种,主要分布在秦岭海拔1100米--2500米水质清澈的山涧、溪流中,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本案被告人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为一己私利钓捕秦岭细鳞鲑,其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平衡造成破坏。人民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决被告人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依法严惩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增加司法保护野生保护动物的社会影响力,有助于营造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05

某矿业公司诉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某矿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放任矿区内未经治理的废水向自然环境中排放,当即责令该公司进行整改,但该公司拒绝履行治理责任。为避免矿区废水无人治理,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对矿井废水和尾矿库废水进行处理。因某矿业公司已停产,既不承担治理责任,亦不支付第三方治理费用,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9月委托西乡县环境监测站对矿区内的矿洞涌水和尾矿库渗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矿区内主井出水口、斜井出水口以及尾矿库渗水均未达到排放标准,其中pH值不达标,锰、铁含量严重超标。2022年10月,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万元。某矿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矿业公司是案涉矿区的经营者,对矿产品生产开采产生的废水依法负有治理责任。该公司矿洞涌水和尾矿库渗水日排放量大约为800立方米,且超标倍数在3倍以上,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处罚决定合法,判决驳回某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经营的案涉矿区虽已停产,但矿洞涌水和尾矿库渗水污染物含量超标且持续向自然环境排放,停产并非其推卸应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理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监督、支持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典型案例。污染物排放治理不仅关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更对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判决方式明确,污染物排放单位负有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企业停产及行政主管部门为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现实损害而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的行为,均非企业的免责事由。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监督、支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既支持了对污染物排放主体的处罚,又对潜在的污染者形成有效震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6

张某宏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宏在清明节回农村老家洛南县某镇祭祀祖先焚烧冥币,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林地总面积23.8867公顷,烧死栎树和油松5016株、幼树3583株,经济损失104425.51元;损失碳汇储量476.3165tC,碳汇价值28578.99元;被毁林地清理费用21120元;恢复原林分密度造林费用55100元。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宏以失火罪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宏清明祭祖焚烧冥币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森林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宏案发后积极扑救火情,赔偿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遂对被告人张某宏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判决被告人张某宏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林地清理费、恢复原林分密度造林费共计104798.9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宏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清明节回农村老家祭祀祖先焚烧冥币,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位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涉案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损,林地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的固碳能力等生态服务功能明显减弱,给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人民法院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坚持生态修复,并以案释法,引导群众合法祭祀、文明祭祀。 


07

巩某忠、王某伟、康某浩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被告人巩某忠、康某浩以平整土地为名,与渭南市临渭区桥南镇箭峪村签订《土地平整改造承包协议》承包耕地。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采石厂采石,康某浩负责采石场的后勤采购、记账报销等事务,王某伟负责对外销售。经渭南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54.23亩,其中非法挖沙、采石占用耕地51.59亩,非法开采已造成耕作层被破坏,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受损土地已进行修复。

【裁判结果】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忠、王某伟、康某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耕地51.59亩进行挖土采石,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判决:一、被告人巩某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二、被告人王某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康某浩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未上诉、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耕地保护事关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坚决执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严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严惩在秦岭区域内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挖土取石,震慑了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为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筑牢了“司法屏障”。


08

某县文化和旅游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碗牛坝红七十四师司令部旧址位于汉中市洋县金水镇碗牛坝村,2018年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列入陕西省第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洋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文物保护单位本体损毁严重,存在倒塌的情形,且保护范围内堆放的易燃柴草等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经向某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后,该局未全面履行保护职责,案涉文物保护单位仍有被侵害的风险,致使公共利益处于可能受侵害状态。为督促某县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好文物资源,洋县人民检察院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洋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县文化和旅游局作为辖区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案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洋县碗牛坝红七十四师司令部旧址本体受损问题和保护范围内存在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洋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授权对侵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诉至法院,其具有公益诉讼人主体资格,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判决某县文化和旅游局继续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确保案涉文物旧址建筑安全。该案判决后已生效。   

【典型意义】

革命文物是革命文化的实物载体和历史见证,凝结着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革命旧址保护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革命旧址已受到侵害时未进行修缮以及对其处于被侵害之虞时未采取预防措施的行为,均属于未对革命旧址保护尽到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本案中某县文化和旅游局在洋县人民检察院介入后仍未依法全面履行对革命旧址的监管职责,使国家利益持续处于可能受侵害状态。人民法院判决某县文化和旅游局继续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定文物修缮计划、筹措修缮费用、组织施工修缮,对于压实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消除文物旧址安全隐患,保护国家利益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省高院环资庭
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