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乡县法院审结一起三车连环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5月,赵凯(化名)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在路口非机动车道内停车,在打开驾驶位车门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李莉(化名)碰撞,在李莉后方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刘敏(化名)因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与李莉相撞,致使李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凯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莉负次要责任、刘敏负次要责任。刘敏驾驶的摩托车投保有交强险,赵凯未购买保险。2024年1月,李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赵凯赔偿60%、刘敏赔偿20%。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凯违规停车并打开车门妨碍了李莉车辆正常通行,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赵凯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违法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李莉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敏驾车与李莉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恰巧李莉突发事故致采取措施不及,其违法行为与事故有关联因素,刘敏负事故次要责任。
综合考虑三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由被告赵凯承担李莉经济损失16.5万余元的60%、刘敏承担20%,其余部分由李莉自行承担。
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