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生效裁判法律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发布本通告:
一、自2024年9月1日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
二、凡在陕西省内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等,应当自觉及时到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执行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有关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威胁、侮辱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一)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二)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不停止侵权,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十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四)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教唆、帮助债务人实施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六、广大群众尤其是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共同维护社会秩序。举报违法犯罪人员并提供线索的,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陕西法院线索举报电话:
西安中院:029-87658079 宝鸡中院:0917-3261718
咸阳中院:029-33574851 铜川中院:0919-2802757
渭南中院:0913-2117059 延安中院:0911-2118381
榆林中院:0912-3232805 汉中中院:0916-8855341
安康中院:0915-3832509 商洛中院:0914-2322535
西铁中院:029-8319853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