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
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01
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2
“智冠系”非法集资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起,被告人刘某、陈某先后成立陕西智购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智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多家子公司,招募大量业务人员开展集资活动。刘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主管集资业务并设计集资产品。业务人员通过发放宣传彩页、发微信朋友圈、召开现场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销“三六折购车”“集采车”“折扣购房”“手机贷”“健康卡”等十余种集资产品,以补贴款、服务费、保证金等名义向客户支付高额利息。为扩大集资规模,刘某、陈某等人又通过收购、加盟等形式,在四川、湖北、甘肃、宁夏、新疆、江西、广东、内蒙古等十余个省、自治区销售集资产品。被告人刘某等人在明知“智冠系”公司均出现亏损且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采用借新还旧、支付高息的方法大量骗取资金。经鉴定,“智冠系”公司共向3.5万余人非法集资共计61亿余元,造成实际损失19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募集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刘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等40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募集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某某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九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智冠系”非法集资案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集资范围广,被告人资产状况复杂。被告人通过销售各种新型产品变相募集资金,犯罪手段具有一定迷惑性、隐蔽性,案件定性、财产处置均有很大难度。审理法院坚持罪刑法定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关,依据各被告人主观方面的差异,分别定罪量刑;以“智冠系”主案为基础,结合其他关联案件情况,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按比例判处退赔数额,并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确保了全案定性准确,裁判尺度统一,追赃挽损效果显著,裁判结果获得广泛认可。
03
尚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尚某某以经营饭店,投资房地产、金店、古玩店等为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通过熟人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大肆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4300余万元,后尚某某任意使用资金,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投资饭店、超市等实业。截至案发,尚某某仅返还集资参与人5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3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特定对象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经营有实体店铺,投资人也是基于对其经营能力的信任而给其借款,被告人在收取大量资金后,对资金的使用、决策极度不负责任,任意投资挥霍,仅将其中一小部分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筹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最终导致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此类案件一般都是夸大项目前景,宣传收益稳定,有的甚至虚构有政府部门支持,再许以高额返利,往往能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其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小利、投资须谨慎”,投资时应当通过权威正规渠道咨询,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准确判断,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04
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孙某等人为了诈骗他人钱财,谎称其是“摩根集团”香港片区代理,并拥有巨额资金作保障。2016年12月,孙某等人注册成立广东友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山东某网络公司制作了一个不发生实际交易,但声称具有消费返利功能的“世界购物商城”网络平台,对外宣称“消费一千、赠送一千”“你消费我买单、实现零消费”等,并许诺每天送与投资人所投资金6-8‰的返利,投资人每十天可以提现一次,短期内返还投资额十倍的利润,引诱他人投资。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孙某等人非法募集资金37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2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平台投资返利事实,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虚假宣传,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他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孙某等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不法分子还善于利用新技术、新事物,通过互联网购物商城、消费返利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诱惑性、隐蔽性、欺骗性更强,极易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其中,造成财产损失。本案的判处,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对新生事物的认知水平,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没有免费的午餐”,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互联网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欺骗利用。
05
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史某、朱某以陕西丝路起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西安市高新区财富中心设立办公地点,对外以中投善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利用自行搭建的BRTR平台发行、交易USDT、QC、BRTR货币,后在西安、成都、宜昌、临沂等地召开推介会进行推广,面向社会大肆吹嘘其公司实力,虚构投资虚拟币的美好前景,并以保本高息和享受豪车使用权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截至案发,共有114名集资参与人报案,集资总金额634万余元,已返还51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朱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行、交易虚拟币的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史某、朱某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个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典型案例。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等旗号,通过发行、交易“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其实质仍然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广大投资者不要盲目轻信高额回报等承诺,切实增强风险意识,不去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