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胡某与邹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邹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142352.23元(含已支付的34538.5元)及诉讼费1574元。判决生效后,邹某未按期履行,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邹某名下银行账户。经联系,邹某称,“我准备起诉保险公司,当初给车辆和人员都买保险了,等起诉保险公司的钱到位,同意用这部分钱赔偿给胡某”。经联系胡某,胡某同意邹某提出的方案。该院将案件冻结的案款21000元扣划后兑付胡某并终结案件执行。在后续执行中,经长武县法院调查,邹某与某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件判决已生效,执行法官与承办追偿权纠纷案件的法官沟通案情,希望保险公司将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后暂不兑付邹某,方便后续胡某与邹某案件的执行。某保险公司将案款101150元转入法院账户,执行法官积极联系胡某恢复案件执行,并将该案剩余案款88387.73元兑付胡某,剩余部分退还邹某,胡某的权益全部得到了实现。